未满10周岁不能做代言 广告法修订赢称赞

从“××点读机哪里不会点哪里”到“爸比我要出去玩,找××网”,在一波亲子综艺节目狂潮之后,多位明星和他们的儿女获得了人气与收入的双丰收。随着口碑和人气而来的是大量的广告代言,不过除了明星本人人们也在荧幕上看见了更多星二代的身影。其实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小童星或因形象外貌出众或身为名人之后而早早踏入娱乐圈,代言各类产品而获得百万甚至千万身价。

不过这样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汇报,其中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这也意味着,我们以后不会在电视或其他公共媒体上看到小童星们代言了。 

事件回顾——广告法修订,10岁以下不准代言

根据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任何商家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也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进行的法律政策的调整。那么何为“广告代言人”呢?修订草案中规定:“广告代言人”就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如果违法使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将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20万元~100万元的高额罚款。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案还对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明确规范,如在以未成年人为群体的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用品、网络游戏、烟酒类广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引导家长购买的广告或服务;可能引发儿童模仿的不安全行为也不允许出现。

消费儿童需纠正,别让儿童也成为“消费品”

此次广告法修订案一经曝光立刻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好评,只因一条“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广告代言”引发热议。当然,我们相信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也看到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的广告代言愈演愈烈,电视电影、报纸杂志、街头巷尾、电梯楼道岁除了见儿童出现在商业广告宣传中,而不仅仅是儿童类产品,一些针对成年人的产品广告中竟也能看到为成人代言的身影。而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对参与者和电视机前观看广告的小朋友来说,带来更多的是负面效应。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在人生的秩序中,儿童有他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尊重童年的独特价值是一种爱护和保护,过度消费儿童是一种错误,也是一种成人的自私。让孩子过早地涉入物欲横流的成人世界,不仅违背了孩子的天性,还会给他们的身心生活带来巨大压力。为什么自己这么受欢迎?为什么说两句台词就能挣钱?孩子的是非观模糊,认知能力有限,根本无从判断自身的价值,而作为小观众和家长又如何能判断广告的真假呢?这种诱惑对一个不满10周岁的孩子来说太过残忍,而且也是无法承担相应后果的。

国外曾有一项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受电视广告的影响足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而直接让儿童代言广告,这是利用了他们天真的好奇心、模仿力,加重了他们的物质欲望,“鼓励”儿童成为消费主导者,于是乎压力随之转嫁到家长头上。当消费主义的市场化不受控制的蔓延,当“出名要趁早”的思想被曲解,当人们片面地追求价值最大化时却忽略了事情的本质。“未成年人代言”与其说在一种商业宣传不如说是娱乐成人,孩子也成了“消费品”。只有对消费儿童的行为进行纠正,才能让孩子的世界里多一些天真,少一些功利。当然,如果能多拍摄一些公益类广告,让孩子多多参加社会爱心公益活动还是非常好的手段,这样的“代言”才有健康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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