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怂恿学生跳楼 禽兽教师一开了之

近日武汉市某小学一位老师竟然以50元为代价,怂恿学生从教学楼二楼跳下,一位男孩经不住诱惑,跳下后摔断左腿。这位老师究竟为何做出这样的举动?学生及家长又该如何索赔呢?

摔断左腿在家休养的学生

事件回顾——老师领工资,50元鼓励孩子跳楼

今年5月底,武汉市某小学读四年级班主任殷志平(化名)在班上说,今天他发了工资,哪位学生要是敢从教学楼二楼走廊栏杆处跳下去,他就当场奖励50元。

这时12岁的勇勇(化名)立即表示他敢,由于勇勇素来调皮,殷志平就和班上的同学一起来到一楼为勇勇加油。勇勇翻出二楼栏杆后犹豫了几分钟,从楼上跳下,腿部当场摔断。

随后,勇勇的父亲张先生闻讯赶到医院,送往医院后勇勇被鉴定为左小腿骨折,勇勇的母亲只得辞职全天守候在勇勇身边,目前已经耗去2万多元医药费。而主治医生表示孩子在出院后仍然可能有后遗症,要做好后续治疗,并做好落下轻度残疾的心理准备。

肇事者失踪,父母索赔求助法律

看到孩子受此折磨,父母心如刀绞,在进行索赔过程中,校方表示这是殷志平个人的行为,诱哄孩子跳楼不属于教学任务,应由殷志平个人负责赔偿事宜。而学校目前已将殷志平开除,去向不明。

勇勇的父母在无奈之下向当地司法局求助,司法局工作人员解释:首先,班主任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学生从跳楼可能会损害身体健康,反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是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只要伤者被认定为轻伤,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次因为该事件发生在学校,又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殷志平作为班主任的教学身份鼓动学生冒险,诱哄没有自辨能力的未成年人。尽管事发时学校不知情,但作为未成年人的在校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事后的赔偿责任。

至于学校开除殷志平是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无关,不能以此作为推卸民事监管责任的理由。学校在作出赔偿后,再向殷志平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款。

小编评——禽兽不如,岂能一开了之

中国古训: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其意是说作为学生应当尊重自己的老师,如同自己的长辈一般爱戴。而相应的,为人师者应有一颗爱徒如子的心,有几个父亲舍得让自己孩子跳楼呢?

如今,新闻屡屡曝出老师虐待、殴打甚至性侵学生的事件,而且屡禁不止。每起事件都会引起社会一片哗然,校园这最后一块“净土”也被阴影笼罩,受到伤害的是祖国的花朵,是将要成为“接班人”、“建设者”的孩子,而施暴者竟然是朝夕相处的老师!这样的行为如不施以法律的严惩,请问国之法律的严肃性何在!国之未来的保障何在!这样禽兽不如的人混迹在老师队伍中难道不是对教育的一种侮辱吗?

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也,是教育者用正确的方法引导人们,使之成为社会需要的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把生活生产经验、传统优良道德代代相传的方式。学校不仅仅是教授科学知识的地方,更是培养尚处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用金钱引诱未成人做如此危险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这样的人岂能一开了之?

而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没有起到监护人的作用,在招收老师建立教师队伍时也没有考量老师的人品、道德、综合素质,仅以教学和学历作为标准,导致教师队伍素质的低下。殊不知“人才”二字,当是人性与才能的兼顾。有德无才无法为人师,有才无德不配为人师,只有德才兼备才有资格成为老师,担起“人类灵魂工程师”的重责。

关于教师队伍道德素质的提升并非三言两句就能说完,也不能因为个别人的恶劣行为而否定教师群体整体的道德水准,但既然出现如此之多的伤害事件,我们的学校、社会是不是要思考一下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再次出现呢?

小编还有个问题想问这位殷老师,不知让您跳楼是个什么价?

(视频来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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