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性侵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 认定是谈对象

以前一句老话“不以结婚为目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到了现在,这句话常做调侃之用。但竟然有人将奸淫幼女(不满十四周岁)这类犯法犯罪行为,和正常的恋爱行为混为一谈!

幼女被性侵算“约X”?

4月27日,湖南省安化县幼女小芬(化名)被29岁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小芬报警。然而,当地警方却不予立案,因为“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法制办主任文某对此这么回应“我们调查后得知,李某并不知道芬芬不满14周岁,女生也没有告诉他,而且这个女生长得比较成熟,通俗一点讲就是约×。”

小芬出生于2004年12月10日,事发时还未满14岁。发生性行为后,她趁李某不注意报警。之后,当地公安出警并现场取证。

原以为会讨回一个公道,没想到4月28日,小芬爸爸陆超(化名)收到安化县公安局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小芬爸爸陆超表述,当时他们去了事发地的安化县城南派出所。办案民警称,小芬通过微信认识李某,两人发生性关系是“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属正常行为”,所以没有立案。

此前,某媒体联系上安化县城南派出所所长曹论文,他确认小芬和李某发生了性行为,表示“我们将案件送到(安化)县法制办,那里没有立案,据我了解他们是在网上谈恋爱。”5月2日,李某被安化县公安局释放。无奈之下,陆超向安化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罪指的是行为人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4年1月2日,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读称,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后续:警方已立案侦查

此事被曝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月21日,益阳市公安局凌晨发布通报,称将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立即赶赴安化全面进行复查。

5月25日,刑事复议结果出来了,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卢某报警称遭性侵一事立案侦查。之后,该局将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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